山东无线电管理征求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无线电频率

2018-03-27 10:24:00 来源:新锐大众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3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或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许可临时使用的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终止。

  在已建射电天文台、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周边区域,不得新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不得设置、使用干扰其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发送和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信号的,或者从事商业等其他与营利有关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