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5月1日起施行

2018-04-17 15:1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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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4月17日讯(记者 范金鑫)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介绍,《规定》共六章三十七条。明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划、统筹、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宣传、考核评价等具体职责,以及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要求,细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职责。

  《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对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机、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发展、新闻出版广电、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细化了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以及车辆所属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建设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义务,以及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

  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追究机制的要求,规定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定期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问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信息公开、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等七项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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