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4月25日讯(记者 范金鑫)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介绍,《办法》的出台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方面,《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官方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面,《办法》规定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规定了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此外,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在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方面,《办法》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二是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三是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同时规定了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此外,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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