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增设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5月31日讯(记者范金鑫 实习生薛书洋)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将从公开招聘、岗位管理、职称评价、薪酬分配等方面施行创新政策措施,从而实现基层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改革目标。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徐国钧介绍,山东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适当放宽岗位招聘条件,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学历可放宽至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可放宽至学科大类或不作要求;年龄最高可放宽至50周岁;省财政困难县、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和长岛县可按照县、乡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本县及周边县户籍人员或生源。
优化招聘方式,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人员,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或者博士,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技能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经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
创新基层卫生职称管理制度。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职称制度,增设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完善评价标准,论文、科研等只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对全科医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流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才,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高级职称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限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业务院长”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予以优先考虑。继续执行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1年的政策,引导人才服务基层。
健全完善基层卫生人才绩效工资政策。山东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可以在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水平上有所浮动。为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性,规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人员激励,提取的激励资金纳入并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内部绩效分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加班绩效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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