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06-05 10:13: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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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4日,山东高院通报我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最新情况:去年一年,全省法院共审理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34件,依法严惩了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当天,还公布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在寿光市法院审结的市检察院诉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法院认为,环保部门履职过程中,不能仅仅责令违法相对人整改或进行处罚,还应当依法通过代履行、移送强制执行等方式继续追究违法者的责任,遂通过判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19件,其中33件民事公益诉讼,86件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共审结87件。东营开发区法院审结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江伟、王红光、周景超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是我省首起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处理中预设了实际修复费用超过案款时的解决办法,确保了修复费用足额到位,加快了环境修复进程。为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的要求,山东高院多次与省环保厅、财政厅进行沟通协调,目前省内17市财政部门都已为各中院指定了专项资金执收编码。聊城中院审结了全省首例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专项账户的案件,确保专款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记者陈彤彤)

  2017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部分典型案例

  1罐车泄漏污染河沟,果农索赔获支持

  【基本案情】薛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与马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运载氢氧化钠的重型半挂车侧翻在济南经十东路北侧绿化带内,罐内30吨32%氢氧化钠泄漏。部分氢氧化钠液体流入事发地北侧的小河沟,造成PH值明显升高,达到12.5,对小河沟水质和其底泥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影响。事故发生后,村民程某浇地时将带有氢氧化钠的水浇到地里,造成果树全部死亡及土地严重碱化无法耕种。程某提起诉讼,请求薛某、瑞通运输队、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赔偿果树补偿款4万元。

  【裁判结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泄漏事件与程某案涉承包地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程某对涉案土地及果树具体经济损失的鉴定请求,因缺乏资料、费用较高而终止,但其要求瑞通运输队承担果树补偿款合理合法,高新区法院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程某主张的果树补偿款进行计算。判令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程某果树补偿款37422元。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2明知污染环境还排放,两人都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被告人宋继恒明知项秀鹏、项鹏标等从事非法化工生产,且生产过程中会污染环境,还帮助联系租赁了惠民县辛店镇原惠丰面粉厂,并获得三万元的租赁费差价,同时通过与厂房出租方协调在院内挖了一渗坑用于排放废物。被告人吴镇生等人(其他人另案处理)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9127.20kg排放在渗坑内。经检验,渗坑内废液系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宋继恒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故判决被告人宋继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镇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3拿抗生素菌渣当肥料,私倒近30吨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9月下旬,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潘秋虎帮其亲戚弄抗生素菌渣废物当肥料使用,潘秋虎给李广金(负责菌渣收集、运输)汇报,李广金明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然同意。潘秋虎明知无运输资质,仍然租赁汽车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抗生素菌渣运到南张镇玄楼村村南谷振申的责任田旁边,涉案菌渣总重量为29.1024吨。另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菌渣属于HW02医药废物(代码271002-02),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裁判结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广金、潘秋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名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广金、潘秋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减轻处罚。判决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4非法盗采海砂,7名参与者均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宏达一号”等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

  【裁判结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七万元。(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被告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