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报考人员由四类扩大到九类

2018-06-20 10:2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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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0日讯(记者 王雅茜)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情况及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情况。

  鲁网记者了解到,2018年4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第一部规章,标志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幕渐次展开。据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在司法考试制度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新制度,与司法考试制度相比,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一系列制度的变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据了解,《实施办法》扩大了需要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由四类人员扩大到九类人员,明确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调整完善了考试的报名条件。《实施办法》《公告》已经明确,报名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提高了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要求。同时,为妥善解决新旧制度的衔接问题,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施办法》施行前即2018年4月29日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这一规定一直有效。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今年允许报名参考。此外,为推进法律职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增加了“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规定。

  同时,改进了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实施办法》将一次性考试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个阶段,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客观题考试在全国全面实行机考,3张试卷变成2张试卷,一天考完;主观题考试以纸笔考试为主,在5个考区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点,1张试卷半天考完,分值和时长有所增加,并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改变了过去司法考试以知识考查为主的等形式,增加了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突出检验应试人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此外,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新的管理职能。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新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同时,《意见》明确要实行统一职前培训,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实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的培训模式,严把法律职业培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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