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集团原董事刘强受贿、贪污和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2018-06-27 09:49: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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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6月26日讯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今天,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受贿、贪污和职务侵占一案公开宣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刘强贪污、职务侵占赃款予以退还,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强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利用担任山东省新华书店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职务晋升、业务开展、专项资金申请、业务承揽、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2.07655万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书店总经理、德州新华集团董事长、山东省新华书店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德州市新华书店、德州新华集团少年文萃分公司公款共计201.550715万元;2008年7月,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2.1135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鉴于该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