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鲁网6月28日讯(记者 徐英淦)28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古树名木采用三级分类认定,明确保护措施,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规定,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300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经设区的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对树龄在100以上不满 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办法》强调,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核实认定,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划定古树名木的应当保护范围,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二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三级保护的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1米,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由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对土壤改良、灌溉排水、有害生物防治、防腐与树洞处理、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建设等作出统一规定,同时要求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以及养护协议的规定 ,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列明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 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关于古树名木的养护人问题,《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利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角度,就地就近确定了养护人,例如,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 养护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人。同时,《办法》还在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养护人的具体职责和权益。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了弥补日常养护经费的不足,《办法》还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从多方面筹措保护经费,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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