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将于8月10日施行

2018-07-24 15:0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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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4日讯(记者 徐英淦)24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发布印发,并将于8月10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企业规范采购行为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集团层面的采购管理、强化采购的外部监督。具体做法是依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硬件设施、软件系统和人才队伍优势,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受托办理省属企业的委托业务,为省属企业采购提供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服务。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省属企业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健全完善阳光采购制度体系、理顺管理流程、实现采购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利用服务平台资源积聚的优势,通过自主发布招标采购信息,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同时,通过平台公开发布信息,扩大社会监督面,强化采购的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主体原则。阳光采购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省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采购信息的自主发布权利等权利。

  从完善体制机制角度,《暂行办法》指出企业应加强采购的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检验、结算和资金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同时,体现时代特色,立足于信息化、智能化要求,服务平台要通过信息系统、远程操控、共享数据库建设,为省属企业提供增值性数据服务。《暂行办法》还对阳光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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