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个行业须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可享税前扣除

2018-08-03 11:01: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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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8月2日讯  2日,山东省政府对外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九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否则视情况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除了严厉的约束机制,大众网记者还了解到,《实施意见》还明确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调低,不得超范围支出

  《实施意见》指出,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包括,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内部管理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提取标准不得随意调低,支出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原矿产量、工程造价等计提依据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归档整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实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须专款用于计取该费用的工程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和上年度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构建安全生产费用综合监管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状况,应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在安全生产费用综合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其中,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订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激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牵头研究确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口径,并汇总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统计和汇总本行业年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以及煤炭生产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其中,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煤炭生产由煤炭管理机构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以及危险品生产与存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类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水利、水利水电等专项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负责。

  在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级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建设工程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若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或被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建立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对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监管执法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