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拟修正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土地登记条例将废止
本报济南讯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深化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正的十件地方性法规,包括《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着眼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对上述地方性法规中有关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条款作了增删或修改,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我省拟废止的五件地方性法规,包括《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
责任编辑:王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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