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遭受家暴受害人近亲属可报案并代申人身安全保护令
鲁网9月19日讯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据了解,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而且,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形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想管”、家庭暴力“无人管”的局面,导致家庭暴力特别是冷暴力呈上升趋势。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条例非常必要和迫切。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对家庭暴力报案和首办负责制作出了规定,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草案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规定“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将“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和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规定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先行通知,但是应当留存相关证据”。(据新锐大众)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