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018-11-30 20:5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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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30日讯(记者 徐英淦)30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布。《条例》是十九大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促进以及相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了在农业支持、土地政策、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鼓励创新、金融扶持、总部经济、鼓励转型升级、保护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优惠和扶持;《条例》指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交通、通讯以及生活消费方面,在子女就学、住房公积金、参加社会保险、职业资格评定以及驾驶证换领等方面均与山东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记者了解到,《条例》第三条对台湾同胞投资的范围予以明确。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同时,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和境外其他区域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其次,在投资促进方面,《条例》在台胞投资者参与投资的领域方面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要求做了很多突破,例如,台胞投资企业可在本省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可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本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等等;《条例》在农业支持、土地政策、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鼓励创新、金融扶持、总部经济、鼓励转型升级、保护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优惠和扶持。《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与本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条例》对于台胞投资者关心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了“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的规定。

  不仅如此,在相关权益保护上,《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在住宿、医疗、交通、通讯以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等生活消费方面,在子女就学、住房公积金、参加社会保险、职业资格评定以及驾驶证换领等方面均与山东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各方面,按照规定享受与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以及随行家属可以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并可以参加所在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评选。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台胞在山东省真正安居乐业,与省内居民达到和谐一致的状态。

  另外,《条例》明确纠纷化解机制和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当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协商和解或者调解;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及台湾同胞的纠纷时,可以邀请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具有一定知名度、法律知识的台湾同胞予以协助。

  《条例》在第二十条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与台湾同胞投资有关的规定,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风险提示等服务。《条例》在第三十条明确了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之后的程序及责任,有利于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依法及时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条例》在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包括未依法处理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事项的;限制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和参与政府采购的;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拒绝执行优惠政策或者拒绝履行与台湾同胞投资者签订的各类合同违约毁约的;未按照职责为台湾同胞提供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以及其他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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