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批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市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利用三年时间攻坚,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各类存量环境问题
环境就是民生,治污就是治国。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要求,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
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下文简称《评价考核办法》),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明确要突出公众获得感,对各设区的市党委和政府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评价考核办法》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
年度评价按照山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设区的市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设区的市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去年以来,山东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动员大会,陆续出台“1+1+8”系列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1+1+8”系列方案中,第1个“1”是《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是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委员会成员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落实“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一岗双责要求。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
《实施意见》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2个“1”是《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下文简称《行动方案》),是省委、省政府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结构性”污染问题的治本举措,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和主战场。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我省产业、能源、运输和农业投入结构持续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初步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高质量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发展的质量更好、结构更优、效益更高。
最后一个“8”,是以省政府文件出台8场标志性重大战役的作战方案,分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黑臭水体治理、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聚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利用三年时间攻坚,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各类存量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