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交通运输局原局长贪污受贿 一审获刑13年
近日,由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张兆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兆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617.384249万元及涉案购物卡、油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9.097551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兆平,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昌乐县人,系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经法院查明:2009年7月15日,时任潍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张兆平,利用其协助副市长分管铁路、交通工作并实际管理、支配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绿化费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差旅费的名义从上述专项资金中贪污3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月16日,时任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的张兆平,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绿化费的名义,挪用胶济铁路客运专线绿化费300万元,交由其弟张兆军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使用。
2008年6月至2018年春节,张兆平在担任潍坊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先后利用其协助分管铁路、交通工作、全面负责潍坊市交通运输局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潍坊市坤硕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一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大匠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宋向东、国家业等12个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66818元,并为上述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岗位调整、行业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兆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其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等从轻情节,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新锐大众)
- 国际禁毒日,山东高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7-06-26
-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今宣判 7名被告一审均认罪2017-07-19
- 山东省首例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青岛开庭2017-09-06
- 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被判14年2017-09-27
- 遭受家暴、假劣种子受损要求赔偿等6情形纳入山东法律援助范围2014-08-01
- 淄矿集团原副总经理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处死缓2015-02-05
- 山东省教育厅原副处长朱强受贿26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13-10-02
- 青岛一涉黑案主犯张韶军一审被判处死刑2013-10-31
- 济南宣判两起“地沟油”案 一人死缓两人无期2014-01-08
- 借5000元要还40万 山东首例“套路贷”案宣判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