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减排第一名奖励千万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
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00万元,排名每下降1位奖励资金减少100万元,以此类推。
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市,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扣减 300 万 元;对 考 核 结 果 为 未 完 成 等 级 且 单 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市,扣减500万元。
责任编辑:范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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