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线索最高奖10万

2019-03-29 15:2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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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3月29日讯 (记者 鲁珊珊 张佳伟)医保基金是实现人民群众更高水平医疗保障的关键支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医保制度的长远发展,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举行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物质奖励按照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3月28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须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实施细则》区分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同主体,分别确定了举报奖励的情形,主要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疗保障相关服务;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行为。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按照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分别按不超过3%、3%、5%、5%、2%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举报行为虽不涉及实际额度但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也可视情形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

  医疗保障部门在举报线索查结后15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内容确定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奖励呢?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保基金损失;二是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三是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人及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是匿名举报且未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无法确认其身份的;二是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三是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是提供的线索与查处的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是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的;六是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医疗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其违法行为的;七是从国家机关、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处获取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八是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规、违法责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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