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多万买到事故车4S店称已告知 法院:赔钱!

2019-04-15 16:54:00 来源:大众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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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4S店花10万余元买车时,却买到了事故车,菏泽一男子将4S店起诉至法院。近日,菏泽中院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汽车销售公司向买主支付赔偿款199800元。   

  提车后发现部件更换 4S店辩称已经告知   

  2017年12月,菏泽市民小志(化名)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价格为109800元的轿车。交车后,小志为车辆缴交了购置税、车船税、车险共计12万余元。   

  提车后,小志发现该车辆的前头机盖、水箱、水箱框架等被更换过,车漆系重新喷漆。他认为,该车辆显然被维修过,是事故车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志起诉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指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赔偿自己三倍购车款329400元。   

  审理过程中,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销售给小志车辆时,已经告知小志车盖、水箱等曾更换,并且该车辆的报价为126800元,卖给小志为109800元,价格很优惠,小志应当明白该车辆经过维修。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并未侵犯小志知情权,其赔偿三倍车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且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依法不应解除。   

  法院协调达成和解 消费者购车要“擦亮眼”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是否告知车辆经维修的事项,因此对返还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解除小志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收回车辆,并返还小志购车款109800元。   

  小志对此判决不服,向菏泽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官协调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向小志支付赔偿款199800元。   

  对此,菏泽中院商二庭庭长陈淑梅说,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故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该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理应明确具体地将讼争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消费者,但其在售车过程中却未告知小志,导致小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   

    陈淑梅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之时,要擦亮双眼,对所购爱车仔细检查,并保留必要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之际及时诉讼保障自身权益。(海报新闻)

责任编辑:张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