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立体绿化管理细化 新建公共建筑条件适宜屋顶60%应绿化

2019-05-17 09:41:00 来源:济南时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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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城市立体绿化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新建建筑实施屋顶绿化、既有建筑开展屋顶绿化,将立体绿化的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

  按照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条件适宜的屋顶宜实施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屋顶可绿化面积的60%。其他新建建筑中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产权明晰、屋顶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宜实施屋顶绿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将立体绿化的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条件、建设条件,鼓励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等项目实施,对建成年限低于20年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建筑开展屋顶绿化。新建、改建的城市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宜将立体绿化列入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市立体绿化示范项目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分项,作为全省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企业信用评价和招投标的参考依据。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化面积。新建、改建建筑实施立体绿化较好的,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选中予以加分。各市还可以出台激励政策,对屋顶绿化建设经费实行“以奖代补”,从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立体绿化建设、管理。(来源: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王丽雪
新闻关键词:绿化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