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不愿给讨债者“带路“, 一村民无辜被打、被拘禁

2019-06-18 14: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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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18日讯(记者 韩黟瞳)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

   

  2013年3月19日,陈某安排朋友张某找赵某索要33万余元的蔬菜欠款。张某到赵某居住的村子后,没有找到赵某,也没有找到介绍人田某。后来,张某找到村民刘某,想让他来帮忙找赵某和田某,刘某没有答应。张某跟陈某说了这个情况后,陈某立即伙同王某、米某(已判刑)来到村里与张某会合,张某的儿子也伙同李某、方某(已判刑)赶到村里与陈某一行碰头。一行人会合后,商量要教训下刘某。16时15分,陈某、李某在一个冷库内找到了正在干活的刘某,二人上前去,不由分说的把刘某从冷库内拖到了大门口,并对刘某进行持续性殴打,后来赶到的米某、王某也配合拉拽刘某。

  后来,李某开着车,一行人将刘某带到了某会馆,在会馆院内,陈某对刘某又进行了殴打。待米某开好房间后,他们将刘某带入房间,轮流逼迫刘某用电话联系家人,要尽快找到田某。当天18时30分,羊里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会馆房间解救了刘某。经鉴定,刘某外伤致右侧第9、10及左侧第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日前,莱芜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莱芜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黟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