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设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

2019-07-16 07:1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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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16日讯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资料片) 记者 王晓峰 摄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参照国家或者我省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其他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行政地域、办学层次和类别。其中,本科层次民办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登记机关的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取得企业登记机关的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名称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继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且学校名称不变的,可以沿用原有名称。

  民办学校设立一般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对学校截至2017年9月1日前形成的财产进行清查,修订学校章程,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完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办学积累等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登记,继续办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分期付款等优惠政策。经清算确认后的学校财产,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其他应当全部用于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民办学校出资者出资确权的基准日为2017年8月31日。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