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政府设“一票否决”事项,在山东行不通了

2019-07-25 10:44: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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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三部法规草案,拟规定——

  不得对乡镇政府设“一票否决”事项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县政府不得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

  7月22日下午,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在作关于《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当前我省乡镇政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在行使职权中权责失衡、与上级政府部门权责界限不清、人员编制和财政保障偏弱等方面,妨碍了乡镇政府正常依法履职,影响了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必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乡镇政府依法履职提供制度化、法治化保障。

  为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乡镇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市、区)政府不得将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转移给乡镇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的事权,应当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弥补乡镇政府财力缺口。

  关于乡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关系,《条例(草案)》规定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规定了设区的市政府应当编制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事项的责任清单,明确在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规定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

  近年来,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不断加强,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有力发挥,但也存在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重留痕轻实绩等问题,地方和基层应接不暇、不堪重负。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乡镇政府开展评比达标、示范创建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乡镇政府设置“一票否决”事项。

  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考试或测查

  省教育厅副厅长关延平在作关于《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我省学前教育底子薄、历史欠账多,目前仍然是教育链条中最突出的短板和最薄弱的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尽快制定出台《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十分必要。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主要渠道。《条例(草案)》重点围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幼儿园的供地性质和建设要求,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上实行闭环式管理,落实同步规划设计、同步供地、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要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以及办园资源不足的解决措施,要求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按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者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各级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

  针对幼儿的入园与保育教育,《条例(草案)》要求幼儿园招生按照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原则接收适龄幼儿,特别规定了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规定幼儿园招生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要求幼儿园应当科学组织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环境,纠正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和教育环境。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海上险情

  海上搜寻救助对于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遇险信息,为搜寻救助争取时间,《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细化了海上遇险或者发现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的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海上人员遇险信息的责任,并规范了海上险情报告内容。同时,为了防止险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或者谎报而延误搜寻救助或造成不必要的搜救资源浪费,《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属于误报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条例(草案)》理顺了海上搜寻救助应急指挥与协调机制,明确指挥与被指挥关系、现场指挥的产生、指挥职责等;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对应急预案的启动、被救助人和事故当事方应采取的行动、救助力量协调、搜救行动中止、恢复和终止情形以及信息发布等作出了规定;规定了救助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被救助人配合救助的义务,创设了在出现严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遇险人员拒绝救援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为果断决策和有效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赵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