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首例抢夺公交方向盘案件 当事人被判3年半

2019-08-07 16:2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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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7日讯(记者 韩黟瞳)日前,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德州市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在经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范某酒后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在车内随地吐痰,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当该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雁岛西侧红绿灯位置时,司机为了躲避前方车辆而急刹车。被告人范某极为不满,公然对司机进行辱骂,并起身奔向驾驶座,殴打、拉拽正在驾驶中的司机,还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车身剧烈晃动,多次偏离正常行驶路线,车辆方向失去控制,向着减河桥面西侧护栏冲去,致使车身与桥面路牙石产生二十余米的剐蹭,车辆受到损坏、乘客受到严重惊吓。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阐述,并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庭教育。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韩黟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