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接受戒毒 原吸毒行为免于处罚

2019-08-22 06:2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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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2日讯 昨日,记者从山东省公安厅了解到,根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戒毒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省禁毒办、省卫生健康委、省戒毒局联合发出以下倡议,鼓励吸毒人员主动登记,并接受戒治帮扶。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

  记者了解到,关于自愿戒毒,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戒毒是一个长期、痛苦的过程,单靠自我约束难以根除毒瘾,需要到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系统的康复治疗。为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并公布了6家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结构,分别是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济宁)戒毒康复中心、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东营胜利医院、济南远大中医脑康医院和青岛正阳心理医院。目前,省禁毒办正会同省卫健委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后续还将陆续公布一批,力争每个市都设立一所。

  吸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自愿戒毒,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同时根据物价部门定价收取一定费用。戒毒医疗机构会根据每个吸毒人员的情况,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帮助吸毒人员科学戒除毒瘾。

  举报人最高可获奖10万

  除了鼓励所有未被查获的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接受戒毒治疗外,倡议书还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还鼓励吸毒人员主动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还鼓励阿片类吸毒人员主动接受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实践证明,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能够有效控制或减轻阿片类毒品的戒毒症状。据此,鼓励吸食海洛因、鸦片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自愿参加维持治疗。目前,我省药物维持治疗点设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299号,电话:0532-86669102)。

  还鼓励吸毒人员家属、监护者等敦促吸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并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凡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