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别人葬礼上播《好日子》!山东省首例“软暴力”案一审宣判

2019-08-27 11:3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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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27日讯(记者 韩黟瞳)8月27日上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省侦破首例“软暴力”案一审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张某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贾某炜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苑某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姚某选、宋某群、江某3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从事高利放贷,其妻被告人苑某帅负责管理资金,被告人贾某炜、姚某选为张某开车,四被告人均参与追讨借款。张某经常纠集苑某帅、贾某炜、姚某选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并聚众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张某为首、苑某帅、贾某炜、姚某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纠集多人向郝某追债,于2016年3月,将郝某在某自行车店的自行车强行运走,在郝某之父归还借款后,张某向其索要自行车托运费及送还自行车的“押运费”1500元,共计23700元;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在其住宅大门、院墙上喷涂“金某还钱 张某”等内容,并在金某之父去世后在孝里镇办理丧事期间,纠集被告人贾某炜、苑某帅等人在现场附近聚集,用喇叭喊“金某还钱”、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宋某群乘坐被告人江某驾驶的汽车由济南市历城区至长清区途中,张某因错拨了被害人刘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张某即纠集被告人贾某炜、姚某选、宋某群、江某等二十余人,驾车来到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西山苑广义的院落,对刘某及从中劝架的苑某义、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苑某义二人受伤,其中刘某某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贾某炜、苑某帅、姚某选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泼油漆、砸窗户等违法行为。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苑某帅、贾某炜在丧礼现场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贾某炜、姚某选、宋某群、江某等人殴打他人,张某系首要分子,贾某炜、姚某选、宋某群、江某系积极参加人员,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贾某炜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苑某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选、宋某群、江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张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炜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人士解释,该案之所以认定为“软暴力”案,是因为该团伙主要使用的是软暴力,即使是有殴打行为,但伤情只造成了轻微伤,在法律上也很难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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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行为都属“软暴力”犯罪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公诉人、长清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文介绍,意见明确了“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几种表现形式,其中一条即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张某等人的违法活动中,许多都符合这一表现形式。

责任编辑:韩黟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