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怎么建?条例草案这样规定

2019-09-16 20:2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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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9月16日讯(记者  张铭芳)16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月下旬将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题,介绍会议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基本情况。

  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审议的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等法规,紧扣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和工作要求,涉及社会民生、基层治理、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才发展战略等,都是现阶段亟需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是增加有效制度供给的重要内容。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属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该问题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建设。二是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性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三是严格落实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要求。强调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配套幼儿园并同步验收。四是明确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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