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新增三种追责情形
鲁网10月22日讯 近日,省国资委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规定,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在任期内对发现问题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的同样需要追责,这将有效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办法》将省属企业定义为“由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在附则中明确,省属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参照使用。省属金融、文化企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办法》提出,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激励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要求,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认定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严格界定责任追究范围和相关人员责任。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不追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办法》新增了三种需要追责的情形:一是在集团管控方面,增加了“对非任期内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任期内对发现问题或出现风险处置应对不力”的情形,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其次,在风险管理方面,对“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的情形,补充了“或者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的法律意见”的内容,增加“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形。三是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增加“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情形。(据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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