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花脸” 青岛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标准

2019-11-04 08:59:00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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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标准

  户外广告要定期“体检” 禁止将招牌“抹成大花脸”

  鲁网11月4日讯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规范安全、美观、有序,近日,重新修订的《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为我市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与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标准。

  《规范》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要求,将户外广告设施分为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四类。调整了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和招牌情形,进一步明确了禁止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标志牌、信号设施,道路隔离栏、交通杆体等情形。《规范》还增加了禁止在建(构)筑物屋顶顶部(含裙楼)、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等条款。

  《规范》增加了张挂、张贴宣传品类户外广告设施可设范畴、时限规定、安全要求等内容,将“招商引资成功庆祝会、酒会等;重大项目签约、落成仪式;婚庆礼仪;经市、区(市)政府同意的庆典活动”作为张挂、张贴宣传品类户外广告可设范畴。

  《规范》突出了公益广告设置,将公益广告列为单独章节,规定各类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日常发布数量不少于年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规定了不得以条幅形式张贴、悬挂公益性广告。招牌设置“一店一招”遵循“一街一标准、一店一特色”。《规范》明确,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其他类型招牌,包括LED、LCD等电子显示牌);规定招牌的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域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的立面造型和立面轮廓线,招牌颜色遵循“色浅、淡雅、明快、协调”原则。此外,针对我市目前存在部分店铺利用招牌发布广告将招牌“抹成了大花脸”,招牌内容设置过多过乱等问题,规定招牌内容限于表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特别是《规范》明确了设置单位在设置招牌之前,应到所在区(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招牌的设置详规要求。

  针对老字号企业招牌,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等招牌的特殊性和统一性,设立专项条款加以要求,允许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在与周边景观无严重冲突时遵循沿用统一品牌的风格、色调,体现开放包容,彰显文化传承、文化价值理念。增加了古建筑、仿古建筑、近代优秀历史建筑、城市景观建筑等设置规定。步行街及政府确定的商业街的六层以下建筑外墙上可以设置外挑式招牌。

  《规范》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设置期超12个月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产权人应当每年按照《山东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在续期时向户外广告审批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产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责任编辑:张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