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优化营商环境、“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行立法规范

2019-11-27 02:23:00 来源:大众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1月27日讯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创新了许多管用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国内先进地区,山东省营商环境尚有一定差距,亟需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

  针对调研中反映较为集中的企业入市退市难、竞争不公平、企业负担重、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规定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成果,优化企业登记退出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办事难、程序多,是人民群众对当前政务服务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条例(草案)》将“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证明事项”改革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优化办理流程,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清单。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保护措施,确立了审慎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制度,明确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为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制度和措施的顺利实施,《条例(草案)》单设“监督保障”一章,从监督主体、监督机制、保障措施、营商环境评价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权力机关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主体地位,确立了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投诉处理、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赵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