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重拳打击黑恶犯罪“保护伞”
鲁网11月29日讯 11月28日下午,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现场通报三起职务犯罪案例。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省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时,专门设立了第三检察部,对内称“职务犯罪检察部”,全省各级检察院在随后的机构改革中均成立了专门机构,统一承担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力度,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鲍峰介绍说。
截至目前,在两年时间里,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611件1899人,其中省部级干部案件6件6人,厅局级干部案件22件23人,县处级干部案件206件217人。省检察院先后办理了最高检交办的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靳绥东受贿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受贿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案等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山东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任延琦受贿案,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主任马啸受贿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巡视员王光和受贿案等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记者了解到,我省检察机关重拳打击黑恶犯罪“保护伞”,密切关注职务犯罪与黑恶犯罪相互交织的新形势、新情况,针对徇私情私利构成的受贿索贿、滥用职权、形成“保护伞”的案件,主动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加强证据收集、固定和完善,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推动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同步推进。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黑恶犯罪“保护伞”案件29件33人,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0件130人,涉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的职务犯罪案件111件133人。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形成震慑效应,促进了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改善。
相关案例
一厅官认罪后曾当庭翻供
28日的发布会上,披露了省检察院指导办理、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山东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任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任某某,山东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正厅级)。2005年3月至2017年10月,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子女升学就业或调换专业、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1万余元。
本案系山东省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向山东省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受理后指定泰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伊始,任某某延续了在调查阶段好的认罪态度,对全案事实多次作出稳定的有罪供述。为了应对被告人可能出现的认罪态度变化,泰安市检察院公诉组在省检察院指导下,重点就在调查阶段供述的自愿性、真实性及调查过程的合法性等细节问题对任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做好了讯问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时,任某某认罪态度出现变化,对全案收受贿赂事实提出不同程度辩解。办案人及时向省监委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通知书》,省监委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出具《主动上交款物登记表》、主动退缴赃款情况等办案说明。检察院组成多个讯问小组分赴烟台、青岛、淄博、济宁等地同步开展对行贿人的复核工作,仅用3个工作日就顺利完成对全案行贿人的复核,进一步夯实了案件证据体系。根据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解情况、证人复核情况、证据补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辩解意见,制作详实的庭审预案。面对任某某的当庭翻供,公诉人通过出示证据,指出其辩解的不合常情、常理之处,并充分阐明法律政策,最终任某某表示认罪。审判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定,以受贿罪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任某某认罪认罚不上诉。
原村委会主任贪污、挪用资金
被告人刘某某,山东省原莱芜市莱城区某村委会原主任。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刘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占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1.6488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非法套取占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5.5235万元。2016年6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系实际控制人,2017年8月,刘某某挪用合作社专款专用扶贫资金2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
原莱芜市莱城区监察委员会以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将案件移送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6月11日,原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0月12日,原莱芜市莱城区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