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管理办法房屋建筑与防空地下室联合验收

2020-01-07 06:5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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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7日讯 1月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草案)》。《办法》明确,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办法》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规定:山东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

  《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的建设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规范标准。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目前,由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致使工作中存在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把控不严、部分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