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副高以上专家可申请延退
鲁网1月7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退。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
在延退条件方面,我省明确,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退。
具体条件包括: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发展培育新动能、现代管理急需的;其他助推我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退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并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机关(单位)审核;正高级专家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我省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调整到国有企业工作的,或因单位整建制改为企业后,本人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自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可继续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选择55周岁或60周岁退休。其中选择60周岁退休的,年满60周岁时,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按照通知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延退。
对按通知规定批准延退或备案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其续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据山东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