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涉及财政事项立法规范
鲁网1月8日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章草案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法律和财税改革要求细化为具体的地方立法指引,从制度层面规范了立法工作中涉及财政事项的起草原则、有关表述和材料要求,为增强预算统筹能力,解决财政资金部门化、固定化、碎片化问题扫清了制度障碍。
《指导意见》明确了起草涉及财政事项的条款和内容应当遵循“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省级预算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符合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六项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规范了起草涉及财政事项条款和内容的有关表述,属于部门职责的长期性、持续性事项,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内容可表述为“应当(可以)将某项资金纳入预算”;属于部门职责的短期性、阶段性、试点性重要工作,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内容可表述为“编入年度预算或财政中期规划予以保障”。
《指导意见》细化了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强调“相关条款内容涉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需说明现行财政性资金安排支持情况,测算资金支出规模和期限,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和政府层级间资金分担意见”。
《指导意见》还反向列举出6类一般不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包括: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将财政支持细化到具体预算项目,对于一般公共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将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国内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减免收费、给予补贴涉及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提高山东涉财立法质量和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唐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