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文解答企业延迟复工有关问题:工资按规定正常发放
鲁网2月1日讯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了解读。
《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王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