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 要求严惩13种犯罪
鲁网2月2日讯(记者 韩黟瞳)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29日对外通报称,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山东省检察院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该省检察机关对13种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从严惩处。
据通报,13种将被严惩的涉疫情刑事犯罪分别是,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犯罪案件;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失职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虚假广告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当日,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陈勇主持召开省检察院党组扩大会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陈勇检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加强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防联控,配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陈勇强调,要加强与公安、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和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等犯罪,提前介入,快速办理,从严惩处。
同时,山东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要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食品药品质量管控、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领域存在的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