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7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2020-02-07 11:10:00 来源:新华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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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包含四个方面17项税费支持政策,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等税费项目。

  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一年两次改为随时认定。

  其中,为加大支持力度,在省级权限内,《通知》研究出台了两项创新政策: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为鼓励企业创新,在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为减轻群众负担,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本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责任编辑:韩黟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