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从严惩处高危重点人员不登记不报告行为

2020-02-07 15:5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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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7日讯(记者 张佳伟) 7日下午,山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省内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山东省政法四部门2月6日联合发布通告,严明相关法律责任。对故意或过失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一级巡视员槐国栋表示,近日,潍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张某某刻意隐瞒个人旅居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68名医务工作者、49名其他人员被隔离观察,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目前,张某某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基于青岛、枣庄、济宁、泰安等地也发生了类似案件,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重大现实危险。根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省公安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等部门于2月6日发布通告,严明相关法律责任,并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

  《通告》明确指出,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以及拒绝执行其他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切实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

  《通告》要求,今天(2月7日)下午6点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进行登记报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张铭芳
新闻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