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确定14项重点改革措施 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020-02-21 09: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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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依规管住管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国有金融资本,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5号),确定了14项重点改革措施,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各级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初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到2022年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全面优化,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强大金融支撑。

  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对骨干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着力打造与功能分类相适应的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深化城商行、农商行改革,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引领作用,鼓励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改制上市,提升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对省属一级金融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属企业再出资的国有金融资本,维持现有管理体制,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市县级财政部门可直接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方式,并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门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依法依规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直接投入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股权可依法依规划转同级财政部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二是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分析,规范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工作。三是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四是加强经营绩效管理。分功能、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有效服务全省重大战略。五是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结合选任方式、企业功能性质、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四、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完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法定程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经营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五、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并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选人用人方式。财政部门将经营绩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国有金融机构,作为经理层考核、任期的重要依据。压实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事先要进行风险评估。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及结果运用,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同时,突出强调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要求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责任编辑:曹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