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涉疫情案件诈骗罪近半成

2020-02-26 07:2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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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2月26日讯 2月25日上午,记者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前省内涉疫情刑事案件呈现案件类型复杂、作案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其中诈骗罪占比近半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截至目前,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诈骗罪占比44.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占比11.1%,妨害公务罪占比10.6%,寻衅滋事罪占比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比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比3.5%。

  涉疫情刑事案件作案手段多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的手段主要为故意隐瞒疫情发生地接触史、或拒不配合防疫调查、或拒不进行自我隔离。妨害公务案件的手段主要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诈骗案件的手段,主要为假借销售口罩等防疫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如菏泽郓城县院办理的苏某某诈骗案,苏某某虚构自己有稳定、充足的口罩货源,骗取他人59.37万元,苏某某已被批准逮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作案手段主要为销售劣质假冒、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这些涉疫情犯罪案件严重损害市场环境,侵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干扰防控工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治疗期间,面对医生多次问诊,刻意隐瞒武汉接触史、发热治疗史,当地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返回史后,仍予以否认,导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发布会上,全面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总体工作情况,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以及暴力伤医等13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提前介入、从快办理。坚持突出重点、从重打击。既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总体上体现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如枣庄市山亭区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时间和行为后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有咳嗽、发烧症状被要求隔离,但在未确诊、未诊断为疑似病症之前,故意隐瞒接触人员和行程轨迹,不符合“两高两部”《意见》相关规定,最终建议改变定性,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殴打民警!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2月3日上午,邓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公司门口,因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口罩,不听从公司检疫人员的劝阻执意要进入该公司,与工作人员发生撕打。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邓某某仍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了民警徐某,造成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交给辅警时,邓某某又再次殴打民警徐某面部。2月12日,莱芜区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寻衅滋事!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2月5日21时许,公某酒后前往山东省新泰市翟镇大港社区找人,在该社区防控卡口以送“医用酒精”为由接受检测并登记后进入该社区,后于22时许离开该社区。约23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大港社区,被社区防控执勤人员刘某某等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防控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2月13日,新泰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采纳检方量刑意见,以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无证?涉非法行医

  2017年以来,祝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其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费县探沂镇西禅村家中从事诊疗活动。祝某某于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22日因非法行医被费县卫生健康局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疫情发生后祝某某违反规定继续非法营业,诊疗过程中,在没有采取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为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病群众非法诊疗。2月18日,费县人民法院以祝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2月4日中午,陈某违反东营市相关防疫规定,擅自外出与多人聚餐饮酒后,驾驶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汾河路路口时,与另一辆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战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该陈于2016年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2月20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六千元。

  不得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

  逄某某自2019年开始收购并出售野生动物。2020年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森林公安机关在逄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逄家台后村的家中发现死亡冷冻野兔实体、疑似猫头鹰实体等物品。经鉴定,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捕杀的“三有”保护动物。2月18日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曲某某在酒店采购微信群发布穿山甲采购报价信息后非法收购并销售穿山甲,相关人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曲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青岛检察机关已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拟对曲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全面侦查口罩“微骗案”

  2月1日至2月6日,苏某某在没有进货渠道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稳定、充足的口罩货源的事实,以发送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货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收取郑某某口罩货款和订金共计人民币59.37万元,后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拉黑,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月23日依法对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完善言词证据、收集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公安机关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为下步审查起诉工作打好基础。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口罩“无证”!除安全隐患是关键

  2月4日,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案中发现:刘某自2019年11月底从临沂市批发市场购进各类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余只,并于疫情防控期间在滨城区新兴市场销售。2月6日,相关监管部门紧急在其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滨城网站发布公告,警示消费者暂停使用在上述两店购买的涉嫌不合格的口罩,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非法狩猎,担“双责”

  杨某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和黑斑蛙3700余只,并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中华蟾蜍和黑斑蛙600余只。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杨某某非法狩猎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乐陵市检察院已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帮助农民工维权讨薪

  博兴县某建筑公司及该公司项目经理卢某林2014年以来长期拖欠安某平等44名农民工薪酬共58万余元。2020年1月8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44名农民工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公开对44起案件进行审理,开庭时间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此案涉案人员多、证据量大不宜采取互联网庭审方式进行。博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直播,检察人员依法出庭支持起诉,44起案件的庭审顺利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