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山东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四种情况为重大风险
鲁网3月1日讯(记者 张佳伟)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应急厅获悉,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2020年3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该办法共30条,确定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原则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办法》明确了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办法》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的风险管控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风险的评价和分级。《办法》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重大风险包括:(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四)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较大风险包括:(一)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三)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包括: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
在风险管控评审方面,《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依据《办法》设定的相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全文:http://yjt.shandong.gov.cn/zwgk/flfg/202002/t20200206_2515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