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山东城镇、农村居民,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0-03-12 14:57: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3月12日讯(记者 韩黟瞳)3月12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即日起,山东省法院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意见》明确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工作,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意见明确,对于山东省法院管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适用本意见。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责任编辑:王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