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03-27 07:0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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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7日讯 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行为的养老机构,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我省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关键领域。《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条例》还提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根据《条例》,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