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在12小时内集中处置

2020-03-27 07:1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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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3月27日讯 3月26日,《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针对医疗废物处置亟需规范的问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总结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工作经验,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过努力能够做到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

  其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5年。

  《办法》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为防止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