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对这两类收费作严格界定

2020-05-14 12:0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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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14日讯(记者 王雅茜)今日,记者于山东省政府官网获悉,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实施《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了严格界定。 

  《办法》明确,将中小学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类。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 

  《办法》提出,按照原管理规定,中小学住宿费、公办高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办法》将上述收费授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定价分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放开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定价权限,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学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建设管理和办学需要实行一校一价。授权各市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参照高中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于财政补助部分的学费可以向学生收取。本办法有效期截至2025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曹戈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