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工作条例 不得擅设考核评比项目对乡镇政府排名通报
鲁网6月12日讯(记者宋莉)6月12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0条。《条例》统筹规范对乡镇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其进行排名通报。
发布会现场,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当前我省乡镇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乡镇政府在行使职权时权责失衡、与上级政府部门权责界限不清等方面,这妨碍了乡镇政府正常依法履职。”《条例》通过法治方式解决乡镇政府权责不清、事权财权不匹配、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全国以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工作保障、完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为宗旨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规范“属地管理”事项,理顺职责体系。完善以责任清单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分配制度,明确规定了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系统解决属地管理事项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上级政府部门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确需由乡镇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
确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委托执法等制度,补齐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短板。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乡镇政府无权独立处理的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规定县(市、区)政府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政府进行执法,明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具体执法事项以及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培训责任。
强化乡镇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乡镇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下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改进投入机制,承担公共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的主体责任;围绕数据共享、在线公共服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现实问题,对建设公共服务网络和平台进行细化;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细化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方式。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乡镇政府依法履职。明确规定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乡镇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不得将支出责任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乡镇政府;对依法下放给乡镇政府的事权给予相应财力支持。确立县(市、区)政府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细化考核权重;统筹规范对乡镇政府的评比达标、示范创建,不得擅自设立考核评比项目对其进行排名通报。明确乡镇工作人员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乡镇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 地方接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省安委办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