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下重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

2020-06-24 15:4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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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4日讯(记者 韩黟瞳)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曹雷亮、杜家胜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甲卡西酮  数量巨大  制造销售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曹雷亮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做分装机油生意的名义,通过他人先后租赁江苏省沛县安国镇某闲置民房、沛县龙固镇某闲置饭店,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7月至10月间,曹雷亮先后在上述两窝点制造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共计30余千克进行贩卖。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曹雷亮在山东省鱼台县2次向付远刚(另案处理)售卖甲卡西酮共19.7千克。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曹雷亮在山东省鱼台县348省道老砦镇段,以每千克12 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家胜售卖甲卡西酮16千克,杜家胜将该毒品贩卖与他人。同年10月21日,曹雷亮、杜家胜在鱼台县老砦镇政府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杜家胜所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曹雷亮贩卖给杜家胜的甲卡西酮3.95049千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曹雷亮的两处制毒窝点内查扣成品甲卡西酮0.211828千克,反应釜、旋转蒸发器、搅拌器等制毒设备,丙酮、甲胺、苯丙酮等制毒原料,以及含有溴代苯丙酮、甲卡西酮、苯丙酮等成分的混合废液各一宗。

  综上,被告人曹雷亮贩卖、制造甲卡西酮39.862318千克;被告人杜家胜贩卖甲卡西酮19.95049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雷亮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杜家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曹雷亮制造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杜家胜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绝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曹雷亮、杜家胜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雷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家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制造并贩卖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也是我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的规模最大、网络最复杂的制贩毒系列案件中的其中一起。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地不断深入,常规易制毒物品管控越来越严,涉毒犯罪分子开始进行新型人工合成化学类毒品的生产、贩卖等活动。我省系化工大省,化工原料较为丰富,加之便利的交通和物流快递等有利条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生产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的首选地。他们租用民宅或废弃工厂建造制毒窝点,通过非法途径转手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新型毒品进行贩卖,严重扰乱我省禁毒形势,必须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曹雷亮为谋取暴利购买制毒原料,私设制毒窝点制毒贩毒,被告人杜家胜购买大量的甲卡西酮后进行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出租房屋或者工厂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发现租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否则,可能会因提供犯罪场所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朱玉椿、吴清学等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K粉” 数量特别巨大 规模化生产  制毒共犯

  【基本案情】

  2014年七八月份至2017年五月,被告人朱玉椿、吴清学伙同被告人何立民、夏领华、吴清国分工协作,先后在山东省微山县高楼农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坊上农场东、西场私建加工窝点,违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共计7298.338千克。其中,朱玉椿负责出资购买四氢呋喃、三乙胺等化工原料,联系制毒技术人员和盐酸羟亚胺买家,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学负责租赁场地,组织招揽工人,安排设备安装和运送盐酸羟亚胺产品,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生产;何立民负责出资购买反应釜、锅炉等加工设备,负责在高楼农场加工窝点内违法生产2500千克盐酸羟亚胺的管理工作;夏领华负责在高楼农场、坊上农场两处加工窝点内称重配料,指导生产,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国参与了高楼农场加工窝点的生产,在坊上农场东、西场加工窝点负责记账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朱玉椿明知他人生产氯胺酮(俗称“K粉”),仍先后将违法生产的5975千克盐酸羟亚胺予以销售。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坊上农场生产窝点查获朱玉椿、吴清学等人违法生产的1323.338千克盐酸羟亚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椿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立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夏领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清学、吴清国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涉罪毒品数量均特别巨大。朱玉椿系制造毒品罪的共犯,所起作用较轻,应认定从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清学、何立民、夏领华、吴清国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与朱玉椿比较,作用相对较小。朱玉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1)河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朱玉椿宣告的缓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玉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清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立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夏领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清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朱玉椿一百七十万五千元、吴清学六万五千一百二十五元,吴清国一百六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清学的违法所得四十一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化学合成毒品的加工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蔓延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并列举了三氯甲烷、乙醚、醋酸酐三种常见的制毒物品,但制毒物品的范围不仅限于这三种,还包括我国及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列管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本案中的盐酸羟亚胺就属于国家一级管制的化学品,被告人朱玉椿对盐酸羟亚胺的特性及生产氯胺酮的用途熟知,之前曾因生产、买卖盐酸羟亚胺被刑事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租赁厂房私建加工窝点,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大规模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并将其中大部分卖给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做原料,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在依法认定朱玉椿犯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追究其制造毒品共犯的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案例三:被告人王文君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摇头丸”  网络求购  海外邮寄  走私毒品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文君利用微信向境外人员求购毒品。双方商定购买数量、价格后,对方将毒品由美国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海关工作人员检查邮件时,发现夹藏的毒品,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年8月2日,王文君到济南市天桥区某研究所门口北侧丰巢寄存箱收取邮件时,被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邮件内查获药片状毒品11粒,净重5.88克,经检验均检出MDMA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君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王文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王文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文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毒品系新型化学合成毒品“摇头丸”。该案系海关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关线索,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进行侦破。随着全省禁毒力度的加大及海外代购的发展,一些吸毒人员通过海外代购某种新型化学合成毒品走私进入国内,自己进行吸食或者贩卖给他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文君心存侥幸,通过微信求购毒品并经邮寄至国内,即使其用于自己吸食,其行为也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坦白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对此类行为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被告人韩怀萱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首例  大麻油  伪装电子烟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怀萱在网上购买散装大麻油,再用注射器将大麻油注进电子烟的烟嘴中,组装成电子烟向外出售。2019年8月4日22时许,韩怀萱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某篮球场处,以人民币2 400元的价格向CARLO VAN ZYL(卡洛范兹尔,南非人,现已被遣送出境)贩卖大麻油2.17克。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怀萱在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某停车场向CARLO VAN ZYL贩卖大麻油2.17克时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鲁信含章花园10号楼2单元2203户的住处搜出电子烟54支、注射器9支,内含油状物重约41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油状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怀萱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韩怀萱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含大麻油电子烟是2016年左右在国际上兴起的新型毒品,在国内还是非常罕见,此案也是我省首例。被告人韩怀萱旅美期间学会吸食大麻油,回国后开始自制含大麻油的电子烟出售牟利,依法受到法律惩罚。在此,也提醒、告诫到国外留学的年轻人或者去国外旅游的公民,尽管大麻类产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鉴于大麻类产品自身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无论是从天然大麻植物中提取制作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大麻素,在我国仍属于毒品范畴。同时,也呼吁大家远离大麻类毒品。

  案例五:被告人宫艳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易制毒化学品  非法销售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被告人宫艳萍经营的烟台金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曾因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一万元,在受处罚后其仍不思悔改。2019年1月至2月间,宫艳萍在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烟台金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院内,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孙波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250千克、硫酸600千克,获利人民币600元。该易制毒化学品后被孙德福、宋连波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宫艳萍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依法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宫艳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易制毒化学品看似很陌生,实际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生活用品的生产、制作都需要这些物质的配制。为加强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国家建立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种类,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及进出口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本案中,被告人宫艳萍经营的化工原料公司,具有经营硫酸、盐酸等化学品的资质,但根据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只能向提供购买许可证的公司或者个人销售有关的化学品。宫艳萍曾因违规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仍不思悔改,为谋取利益,继续向没有备案证明的他人非法销售化学品,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此,也忠告相关企业和自然人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王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