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严惩严重失信主体

2020-07-24 13:4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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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24日讯(记者 宋莉)7月24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记者获悉,《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将依法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营商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采取的惩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开展融资、授信等金融活动;限制参与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王冰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