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龙白酒被法院强制执行 20万的执行款拖了两年?

2020-08-14 10:28: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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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13日讯 (记者 刘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执行文书,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龙公司)一笔拖了两年的执行款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黄河龙公司是何来历?企查查显示,该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成立于2003年1月10日,经营范围为白酒、配制酒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注册资本4000万元。 

  黄河龙公司与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公司)的渊源起因为一场“内参”商标侵权案。酒鬼酒公司状告黄河龙公司用了“内参”商标,而这一商标酒鬼酒公司早于2008年已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日止。 

  2015年,酒鬼酒公司授权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和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国的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授权期限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6月26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向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在做好了万全的法务准备后,6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某、公证人员崔飞、徐海一同来到一所购物超市,崔飞对该超市门头进行了拍照。经监督,徐海进入该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内参酒等三种商品,现场取得银联商务签购单二张、发票两张。购物行为结束后,孙某与崔飞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并拍照、封存。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2015)莱西证经字第967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 

  之后,取证人员又在另一家超市再次购得同一白酒,构成二次取证。一审法院表明,两次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同一白酒,在包装盒、包装盒上的封纸及瓶帖上印有“黄河龙”、“内参”、“山东黄河龙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内参”二字为黑色,上下排列,字体较大,非常醒目,“黄河龙”在红色方章内,位于“内参”二字的右侧,字体较小;瓶体反面有上下排列“内参”二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酒鬼酒公司是第3981390号“内参”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酒鬼酒公司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黄河龙公司在抗辩过程中表示其已取得“黄河龙内参”文字注册商标,包装上的“内参”标识理应合法合规。对此,一审法院表示,黄河龙已注册的商标中的文字大小一致,但其在涉案侵权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却是将“内参”与“黄河龙”分开,“内参”二字明显大于“黄河龙”三字,突出使用“内参”二字,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酒鬼酒公司的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酒鬼酒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故一审法院对黄河龙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对酒鬼酒公司要求黄河龙公司停止侵权、黄河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照酒鬼酒公司的商标知名度,黄河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酒鬼酒公司为制止黄河龙公司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随后,黄河龙公司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 

  颇耐人寻味的是,这笔2018年就已宣判执行的20万元执行款,黄河龙公司执行了两年也没拿出钱来。直到最近,随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介入,黄河龙公司的这场商标官司才算划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赵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