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招防治校园欺凌,每学期“欺凌”达2起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岗位
1、学生若有欺凌行为综合评价将会“留痕”
2、校园欺凌防治情况作为教师晋升依据
3、每学期欺凌达2起调整学校主要领导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加强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老师接到学生报告后不得知情不报或私下了结,学校领导每年至少要用3个半天设立“谈心日”;校园欺凌防治责任落实情况与学校和校领导考核挂钩,学生欺凌行为将纳入综合评价记录。
严禁教师知情不报或私下了结 突发欺凌事件须3小时内上报
征求意见稿显示,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定为“校园欺凌防治宣传教育周”;各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案例式、情境式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熟悉反抗或保护措施;确保学生100%参加全省校园欺凌防治相应学段知识答题活动;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防治校园欺凌教师培训,3年轮训一遍。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措施要求学校老师在接到学生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学校,严禁知情不报或私下了结。学校突发欺凌事件后,属地教育部门在3小时内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部门。发生性质极端恶劣欺凌事件,可直接报告省级教育、公安等部门。
相关措施对风险隐患排查作出明确规定,学校每学期开展1次校园欺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学困生、特困生、父母离异学生情况,对情绪异常、有暴力倾向、有小团伙迹象等特殊群体及个体学生,要一班一册建立台账;全面排查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校园欺凌线索和事件,并建档立卡。
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学生欺凌举报和咨询平台,接到相关线索时,立即组织会商研判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学校及时有效处置。学校在校园显著位置公告学校欺凌防治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制定有奖举报措施;建立校长“谈心日”,每学期每位校领导至少拿出3个半天开展谈心活动,对重点关注学生要个别约谈。
校园欺凌防治纳入考评 成为教师职务晋升依据
相关措施将防治校园欺凌责任分为学校、家长和学生三个层面。其中,学校层面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评价体系,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工作考评,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在家长层面,发生欺凌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告知并要求实施欺凌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向被欺凌学生或家长赔礼道歉,并协商妥善解决办法。要求实施欺凌的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欺凌处置工作委员会进行检讨,家长陪同学生抄写学校有关规定,共同接受教育。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不予配合或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学校主动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协助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层面则要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评价。对义务教育阶段有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要视其轻重情况在操行评价里有记录,高中阶段学校据此做好防范预案。依据欺凌行为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分别处置。将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学生,按有关程序转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每学期发生2起欺凌事件 将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岗位
学校要建设心理辅导室、设立心理咨询电话、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学年开展1次学生心理健康筛查。防治校园欺凌还要推进家校联动共育,每学年开展一次大范围家访;每学期通报学生在校情况,提示家长强化家庭教育及监护责任。
在风险防范方面,每学年开学前,学校要组织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动态完善校园欺凌防治预案。还要建立班级、小组、宿舍等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及时锁定有欺凌倾向人员,实现对苗头问题早干预、早化解。每学年还要组织家长、学生与学校签订防范校园欺凌承诺书。
校长第一责任、分管副校长领导责任、班主任直接责任等落实情况,要作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对每学期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学校,应调整学校主要领导岗位,约谈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人;对每学期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欺凌事件的市,进行全省通报。
此外,学校要做好对被欺凌学生及家长的抚慰、心理疏导干预,同时做好对被欺凌学生情况的保密工作。被欺凌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启动资助程序,严防衍生极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