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审议通过 建设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2020-11-27 22:1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1月27日讯(记者 宋莉)刚刚闭幕的山东省中医药大会,对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提出了要求。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山东省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将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规范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并规定合并、撤销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的规范设置,明确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程序以及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

  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条例》注重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卫生健康服务全过程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强调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康复中的作用,注重保护传统工艺,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和中西医融合发展。《条例》规定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明确齐鲁中医名家经典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设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同时总结提升实践经验,特别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当将中医药人员纳入紧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建立中医、西医协作机制。

  为加强中药质量管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条例》针对山东省中医药发展“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从优质种质资源和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中药标准和规范制定、中药材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入手,细化有关制度设计,提升我省中药材质量和品牌建设水平。在中医药产业发展方面,条例专设一章,从种植养殖、新药研发、产业延伸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经费、融资、人才、医保等保障措施。

 

责任编辑:李秀娟